昆山張浦注冊公司因公司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guī)范
因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的公司,除按照本規(guī)范提交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材料,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決議或決定。
分立決議或決定應當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后公司的名稱,分立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分立后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
分立公告應當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稱,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
3、分立各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5、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必須報經(jīng)批準的 ,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6、因分立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載明分立情況的存續(xù)公司的變更證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銷證明。
注:
1、分立涉及注銷登記的,提交的分立決議中載明有關公司財產(chǎn)處置方案的債權、債務承繼方案,視為注銷登記所需提交的清算報告。如分立決議中載明有關注銷方需先行辦理清算事宜的,應進行清算。
2、因分立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應當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3、因分立新設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中,涉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登記前報經(jīng)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登記前報有關部門審批,憑有關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