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食品零售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及注意事項
食品流通許可證是以前,做食品批發(fā)、零售需要辦理的。
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包括不需要拿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小作坊、餐館、糕點鋪和經營批發(fā)、零售的商店等。
區(qū)別是以前的流通許可證不包括加工,而經營許可證是合并了衛(wèi)生許可證和流通許可證,是范圍大小問題!
食品流通許可證是以前做食品批發(fā)、零售需要辦理的,不包括食品加工
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yè)態(tài)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yè)態(tài)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yè)態(tài)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zhí)行,并明確標注。具有熱、冷、生、固態(tài)、液態(tài)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一、申請
經營者向許可機關提出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應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遞交相關資料。
許可證發(fā)放部門受理人員向申辦《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人發(fā)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并一次性告知辦理所需材料。
食品經營戶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所需提供的書面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已取得主體資格的加蓋企業(yè)公章)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已取得主體資格的經營者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1、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2、租賃忘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3、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于城鎮(zhèn)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
4、屬非城鎮(zhèn)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
5、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6、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1、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企業(yè)內部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質量安全負責人;
2、個體工商戶的食品安全專業(yè)技術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業(yè)主承擔
(五)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2、食品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3、從業(yè)人員健康檢查管理制度;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具備的其他制度條件。
(七)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經營者自愿接受社會和群眾監(jiān)督,并為所經營的行為承擔責任。
(八)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1、食品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圖;
2、操作流程: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和產品標識------清點、檢查產品,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上貨架或貯存,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銷售食品。
(九)經營設備清單;
(1)預包裝食品經營者應具備相應的貨架等設備;
(2)散裝食品經營者應具備相應的防塵、防蠅等設備;
(3)冷藏食品經營者應具備冷藏箱(柜)等設施。
貨架、冷藏柜、清潔容器、展示柜、消毒柜、勺子、其他設備和工具。
(十)省級以上工商局規(guī)定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二、受理
許可機關收到《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時,應當對申請事項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三、審查
許可機關應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決定受理的,應當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申請人經營地工商所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
(一)工商所受理申請或者收到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定核查通知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經營現場實地核查;
(二)現場核查由工商所長指派2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地、設施、人員、制度等條件進行現場核查;
(三)對未達到食品流通許可證發(fā)放條件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食品流通許可證發(fā)放條件的,撤銷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四)對經現場核查,符合食品流通許可證發(fā)放條件的,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報告書》,由核查人員、所長或副所長簽署意見,連同申請受理材料一并報審核機關審核。
重點核查內容:
1、食品經營場所是否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它污染源距離超過25米(含25米);是否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
2、食品經營場所是否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是否有單獨的場所或以隔開物相分離;
3、食品經營場所內部環(huán)境是否整潔、衛(wèi)生。
4、申請經營預包裝食品的,是否具備相應的貨架等設備設施;經營散裝食品的,是否具備相應的防塵、防蠅等設備;經營冷藏食品的是否具備冷藏箱(柜)等設施。
5、申請以批發(fā)形式經營的,是否具備相應存儲條件。
經現場核查合格的,由核查人員簽署"現場條件符合法定要求,提交核準人核準"的意見;現場條件可經改正后能夠達到合格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見,5日內重新核查;現場條件完全不合格的,簽署不合格意見。
四、審核
審核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進行審核,自接受工商所審查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5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申請受理后至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許可證申請的,工商所或審核機關應終止辦理,并通知申請人。
重點審查內容為:
1、《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是否按照規(guī)定填寫;
填寫申請書應當字跡工整,使用鋼筆或簽字筆(藍色或者黑色)
2、申請人名稱是否與《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一致;
3、申請許可證的住所(經營場所)是否具體明確,與所提交的使用證明標注的地址是否一致;
經營場所應當具體核定到門牌號,核定為XX市(縣XX區(qū)(鄉(xiāng)鎮(zhèn))XX街(路)、村XX段XX號",并與相關證明文件載明的門牌號相一致。
多家企業(yè)使用同一門牌號的經營場所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以建筑物為平面圖的地址分割方位圖示。
農村地址沒有門牌號的,在申請人提交方位圖示的情況下,將經營場所核定為"**村**組"。
4、是否提交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是否粘貼)
5、委托申請的,是否提交《指定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6、是否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
7、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8、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9、是否提交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備設施及工具清單;
10、應當進行重點審查的其他內容。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審查人員要與原件核對,在復印件上加蓋核對戳記,由申請人簽字予以確認。
五、發(fā)放
審核機關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食品流通許可證件交由受理工商所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領取。
審核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發(fā)證人員應當對制作的許可證正、副本與核準的事項進行檢查后發(fā)放。
許可機關應當要求許可申請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證等有效證明和《準予許可通知書》領取許可證。